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团体联合工会委员会
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社会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提供社会服务收费标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为规范山东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提供社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山东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提供社会服务质量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咨询许可,结合本院业务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提供社会服务费收入,包含承接的各类委托项目及内部成果鉴定服务费、咨询费、会务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均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政府收费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社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委托项目成果鉴定服务费
在职人员:成果鉴定服务费600元/项;
在校大学生:成果鉴定服务费350元/项。
上述费用已包含委托鉴定材料审核、专家遴选匹配、鉴定组织协调、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工作人员工资、场地费、打印费等全流程基础服务内容,费用由本院统一开具正规发票。
三、收费说明
1.收费主体与资金管理:社会服务费用由山东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独立收取,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资金纳入本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交通、材料印制、场地租赁、工作人员工资、技术支持等鉴定相关直接成本。
2.费用承担方: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双方约定方式足额支付,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本院不予启动服务工作。
3.退费规则:
- 因委托方原因(如主动撤回鉴定申请)导致鉴定服务工作尚未启动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 鉴定工作已正式启动(含专家遴选完成、专家费已经支付、材料已送达专家等)的,无论何种原因终止鉴定,均不予退费;
- 因本院自身原因(如无法组织专家、技术故障等)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完成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4.后续委托申报限制:
因委托方自身原因申请退费的,本院自退费完成之日起,不再受理该委托方及核心成员今后的各类项目申报委托。
四、附则
1.本服务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委托方如对本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可在缴费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咨询;若不认可接受本标准,请勿缴纳相关服务费用,本院将不予提供鉴定服务。
3.本标准由山东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收费过程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6年1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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